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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瓶茅台酒被盗!后续来了...

2023-09-22来源:#万山县法院    关注: 297

9月20日,万山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强、安某犯盗窃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4月,被告人黄某强、安某先后进入被害人杨某某、赵某某、喻某家中实施盗窃,其中黄某强实施盗窃4次,安某实施盗窃2次。二人共盗走飞天茅台酒108瓶、30年份茅台酒2瓶、15年份茅台酒2瓶、2块手表以及一些金银首饰,价值56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强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安某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多次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分别达到37.32万元、19.46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二被告人入户盗窃金额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二被告人均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均应认定为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强具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安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黄某强、安某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扣押的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并责令被告人折价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法官提醒



茅台虽好,也要取之有道,不能“盗”而取之。道路千万条,一旦走上犯罪的道路将会是不归路,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切勿因“盗”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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